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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0106人事室 | 2022-08-29 | 點閱數: 110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22日部法二字第1115483981號書函辦理。
二、

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本(111)年8月18日發布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公告,並將於同年月29日至9月2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同年11月26日併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辦理投票,請各機關學校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辦理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四、 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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