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5月24日府教特字第1110192536號函辦理。
二、跟蹤騷擾法宣導:
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
(二)、尾隨接近。
(三)、寄送物品。
(四)、冒用個資。
(五)、不當追求。
(六)、妨害名譽。
(七)、通訊騷擾。
(八)、歧視貶抑。
三、附件:(跟蹤騷擾防制法宣導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