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113年5 月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 (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請鼓勵貴屬同 仁前往該縣觀光消費,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本(113)年5月2日院授人培字第1133022839號函 辦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規定略以,公務人 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按:現 為交通部觀光署)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按自 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核實補助。 三、因應0403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 行政院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旅卡至該縣合格特 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 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 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 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 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四、例如:某甲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 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某甲於本年5月11日持國旅 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16,000元。 五、旨揭放寬措施自本年5月2日起實施,並俟檢核系統修正上 線後(約本年5月底前),再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配合辦理休 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六、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