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 |
二、 | 行政院為防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
三、 | 依處理原則第2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持有專業證照者,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第3條規定機關應製作告知書(參考範例如附件),告知所屬公務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應請公務員簽章,以示其已知悉相關規定) |
四、 | 各機關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
五、 | 檢附旨揭處理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