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8月16日府教社字第1120320951號辦理。
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38條 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 本保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 稱強制險)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
三、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 制險,始得行駛道路。考量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使用 族群,以學生及高齡者居多,敬請協助廣為宣導,以強化學生及高齡者對於強制險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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